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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裕進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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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余金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14年4月15日
137,450元
0474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