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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柯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卿
訴訟代理人  林秋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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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龍仕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誼忠
國泰世華銀行
土城分行
114年1月15日
315,000元
ZA 0281264
2
龍仕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誼忠
國泰世華銀行
土城分行
114年2月15日
315,000元
ZA 0281265
3
龍仕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誼忠
國泰世華銀行
土城分行
114年3月15日
315,000元
ZA 0281266
4
龍仕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誼忠
國泰世華銀行
土城分行
114年4月15日
315,000元
ZA 028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