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紹欣
代 理 人 許博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