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超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潤
代 理 人 詹智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