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徐魏春蘭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徐德福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