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陳俊龍即陳金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6-ND-54814-4

1000

002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4-NX-55704-0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