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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油冠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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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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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1
得裕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楊基評
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4年6月5日
71,400元
RA624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