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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誌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麗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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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雲昌興食品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二重埔分行
114年4月9日
96,200元
HD008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