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楊俊郎即佳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於114年9月30日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