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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宏閩洗衣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山  


代  理  人  周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6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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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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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宏閩洗衣設備
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
林口分行
114年1月1日
42,000元
5043037

宏閩洗衣設備
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
林口分行
114年2月1日
42,000元
5043038

宏閩洗衣設備
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
林口分行
114年3月1日
42,000元
5043039

宏閩洗衣設備
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
林口分行
114年4月1日
42,000元
5043040

宏閩洗衣設備
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
林口分行
114年5月1日

42,000元
5043041

宏閩洗衣設備
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
林口分行
114年6月1日
42,000元
504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