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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滕妍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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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日昶企業有限公司 蔡德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
114年4月17日
33,500元
AX141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