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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廖萬秋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4年7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33914-9
1
1000

002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2622-0
1
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