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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珮妤  
代  理  人  李尚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區農會
114年3月30日
170,100元
FA248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