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李國賢
許喬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