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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李國賢  
            許喬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股票附表:                 114年除字第4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中福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76-ND-34342-7
1000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