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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呂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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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建興實業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4年7月10日
161,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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