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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代  理  人  林素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13年6月6日
13,125元
CH0049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