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林筠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支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