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林筠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李建成
華南銀行
三重分行
114年5月1日
2,012,007元
JE367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