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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袁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芬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310-8
1
832

2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503-6
1
879

3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1014-6
1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