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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吳碧瑩  
代  理  人  王輝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6545-6
664股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3924-5
95股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18002-9
199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