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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欣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媛琪  
代  理  人  游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屆滿(屆滿日同年月19日為禮拜,順延至翌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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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新臺幣)

1
欣陸開發有限公司、李媛琪
新莊區農會
114年5月15日
342,225元
CZ6341566
2
欣陸開發有限公司、李媛琪
新莊區農會
114年7月15日
342,226元
CZ6341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