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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劉子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33771-107ND0033773
3
3000

002
 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2488
1
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