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昕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佳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