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昕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佳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佳憶
玉山商業銀行
南土城分行
114年8月15日
176,053元
7968911

2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佳憶
玉山商業銀行
南土城分行
114年6月30日
522,796元
796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