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旭展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蘇柯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