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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博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宗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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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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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博麟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2月28日
86,100元
SD7689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