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證揚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代 理 人 葉性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