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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證揚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代  理  人  葉性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9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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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1
佳陞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114年7月12日
127,780元
CZ4268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