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代 理 人 錢可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