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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百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福  
代  理  人  徐國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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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宇茂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王坤進
合作金庫銀行北中和分行
114年8月10日
34,125元
ZB020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