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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麒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維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6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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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台幣)


001
元大銀行
上新莊分行
元大銀行
上新莊分行
114年6月30日
250,000元
AE008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