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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瀚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澔
代  理  人  林姬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支票附表:                      114除字第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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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瀚升國際有限
公司吳秉澔
彰化銀行
三重埔分行
114年6月10日
2,511,579元
PN866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