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瀚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澔
代 理 人 林姬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