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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饗樂餐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賓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楊舒涵
楊舒涵
111年12月28日
500,000元
CH60531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