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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吳沛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65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491872-2
1,000股


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500373-3
1,000股


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500374-5
1,000股


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3260-5
365股


05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7214-6
74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