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