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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曾玄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8245-3
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773-4
1
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