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亞邦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星彤
代 理 人 胡東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