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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通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欽  

代  理  人  李瑞燦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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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博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君安
玉山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6月5日
4,830元
FA4916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