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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福星  
代  理  人  林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8631-0

1000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8632-1

1000

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8633-3

1000

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7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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