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江義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