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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連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玉  
代  理  人  劉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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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冠恆貿易有限公司 謝民倫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口分行
民國113年9月30日
39,900元
AN262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