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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蘋果文創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宜  
代  理  人  陳子揚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中國藍印刷品有限公司 王廷耀
台中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9月1日
7,245元
PCA2012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