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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東益停車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桐誌  
訴訟代理人  李旻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114年2月15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遞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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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廷元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土城分行
110年12月31日
12,970元
AE556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