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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何陳波美(即陳黃清涔之繼承人)


            陳淇美(即陳黃清涔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念生(即陳黃清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陳黃清涔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何陳波美、陳淇美、陳念生等3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何陳波美、陳淇美、陳念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向本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0
1
1000

002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1
1
1000

003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2
1
1000

004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3
1
1000

005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4
1
1000

006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5
1
1000

007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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