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王琇緞
相 對 人 川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