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文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依該條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