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志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世易科技有限公司、石孟翰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