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全字第5號
抗 告 人 游家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