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蘇光裕
相 對 人 佳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今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就新臺幣肆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萬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成調解委員會於115年5月2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調解方案:1.有關資遣費爭議,資方給付和解金4萬元予勞方。前開款項勞方同意資方分2期方式匯款支付(匯入原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15年6月10日前及115年7月10日前各匯款2萬元予勞方。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履行給付之4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