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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素玲  
相  對  人  南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謝素玲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謝素玲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