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元商行即石沛豐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261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