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韻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115年度勞小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