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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74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      告  陳欣怡即和軒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